2021年1月1日起,被称为中国第一法典的《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在哪些方面改变着我们的生活,重庆日报“民生频道”和“民生热线”将持续关注,特开辟《身边的民法典》栏目以飨读者。
重庆货车司机唐某觉得冤,原来他掉进了保险合同的坑里。
去年5月4日,唐某拉着满车的货,从南坪一路开往江津。当天下午3点左右,眼看就要抵达目的地,但“不知是开久了太疲惫,还是不小心走神了”,唐某一个操作失误,驾驶的这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江津区几江街道一路口失控,当场发生了侧翻!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仅把公路右侧护栏压垮一大半,还把杨某的一辆东风标致小轿车压得“支离破碎”。交警认定唐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双方协商赔偿中,最令杨某感到意外的是,保险公司竟“搬出”了保单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声称50余万元以内不赔!几方无奈走上法庭。
法庭调查表明,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的确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万元。且保单中确有一条特别约定:“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50.2万元。”
“白纸黑字,条款就是这么写的,所以不能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主张按照约定免赔。双方一时围绕保单合同唇枪舌剑。
“保单里面那么多字,你又不提醒我,我哪里看得到!”唐某及其公司对此条款均不予以认可。
最终,江津法院审理认为,保单中“绝对免赔额50.2万元”的特别规定系格式条款,涉及免除或减轻责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应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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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重庆首例适用《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的案件。
《民法典》施行以前,《合同法》相关条文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已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也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而法院需对其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做出了新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指出,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对方即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无需继续审理该条款的效力及解释等问题,亦无需当事人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该规定会更加有利于合同相对方行使抗辩权,节省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合同关系中弱势方的权益。(记者 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