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日16时许,尹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女儿发生争吵,随后跌倒在地不能起立,家属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可等不及救护车来,家属便将尹某送至卫生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尹某已死亡。
尹某生前系西吉县某局的雇佣工人。
2018年9月18日,该局在某保险公司为尹某等598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身故给付每人保险金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若投保人未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信息的,保险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尹某的受益人未指定。
事发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尹某系突发疾病死亡,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西吉县某局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被保险人尹某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给付保险金”,的约定,王某等七人系尹某保险金的合法继承人即受益人。
尹某因琐事与其女儿发生争吵倒地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虽辩称尹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但其提交的注销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均不能证明尹某系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等七人保险金50万元。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