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6月,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于某地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辆撞击跌倒。事故发生后张某又遭到王某所驾驶车辆碰擦,被田某所驾驶车辆挤压,在遭到牛某所驾驶机动车挤轧致当场死亡。该案件最终认定首次撞击的直接责任人李某负主要责任,其余事故相关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遭到交通事故致死亡的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在事故认定中,经由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认定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无直接联系。
保险情况
1.事故中所有相关车辆均已投保。案件结束后均正常获得保险赔付。
2.遭受事故身亡的张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张某身故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要求。但遭遇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为:该保单责任终止条款下约定责任除外原因条款内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条款。
案件争议(以下仅摘录本案涉及责任或规定条款)
本案涉及责任免除规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案涉及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法院审理情况
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后,其妻顾某,其子张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身故保险金1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除外原因条款之“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条款。但经由司法鉴定表明,张某的无证驾驶行为并非造成事故的原因,故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保险法》根本原则中的“近因原则”,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保险人之妻顾某、被保险人之子张某保险理赔款10万元。
案件总结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是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且约定保险事故对造成损失有最为直接、最为关键的影响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该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案件中涉及概念为“损失除外”与“原因除外”,二者不同点为前者以损失作为除外标准,若指定损失出险则免除赔偿责任。而后者以出险原因作为标准,当指定原因造成出险案件时,承保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件中保险公司依照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条款为由而拒赔。但经司法鉴定表明,本案被保险人出险的原因并非责任除外条款所规定的原因。故法院最终决定支持原告方(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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