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日前,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披露了上述最新险企偿付能力成绩单。
疫情影响下,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但同时,也面临着权益资产大跌等极端压力冲击带来的新风险。
获悉,1月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下发《关于开展压力情景下偿付能力指标测算的通知》,要求各险企在2020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数据的基础上,测算六类压力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相关指标变化。
在业内看来,与此前相比,此次测试有部分情景构造变化反映出防控风险压力加大。
六类压力情景测试变化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与六类压力情景息息相关,包括:权益类资产下跌、交易对手违约、利率风险、重疾发生率恶化、退保率变化和赔付率恶化。
从此次内容看,在权益类资产下跌情景方面,包括两类:假设公司持有的境内上市普通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可转债认可价值下降20%,导致认可资产和最低资本发生变化;假设公司持有的境内上市普通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可转债认可价值下降40%,将导致认可资产、最低资本等指标发生变化。
交易对手违约也是保险资金最为担心的投资风险。在这方面,同样设置了两类情景:认可资产和交易对手的境内评级均低于AAA级(不含)或无评级的项目中,假设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前五大的交易对手在2020年第四季度发生违约,产生相当于其对应资产账面价值40%的损失,将导致认可资产、最低资本等指标发生的变化;认可资产和交易对手的境内评级均低于AAA级(不含)或无评级的项目中,假设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前五大的交易对手在2020年第四季度发生违约,产生相当于其对应资产账面价值100%的损失,将导致认可资产、最低资本等指标发生的变化。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记者表示,在交易对手违约情景中,从测试“低于AA级或无评级”的项目,扩大到测试“低于AAA级或无评级”的项目;从假设前三大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相应资产账面价值损失20%、40%,改变为假设前五大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相应资产账面价值损失40%、100%。这反映出,包括高等级债权在内的各类项目信用风险大幅上升,以及保险公司增加了信用债和债权投资工具的持有。
赔付率恶化情景则仅针对财产险公司和经营财产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测算要求为: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车险综合赔付率上升15个百分点,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短期意外险与短期健康险综合赔付率分别上升30个百分点,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末有效业务再保险金额的2%的再保后已决赔付支出,将分别导致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等指标发生的变化以及假设上述三类情景同时发生,将分别导致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指标发生的变化。
赔付率恶化情景下,无需考虑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和准备金评估假设的可能变化,但需考虑综合成本率上升可能导致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上升。
王向楠表示,在赔付恶化情景中,针对车险的综合赔付率,从假设上升10个百分点提高到假设上升15个百分点,反映出车险综合改革带来的较大成本压力。
此外,人身险公司和经营长期人身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还需测算利率下降、重疾发生率恶化和退保率变化情景。
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2015年2月,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明确保险公司应每年开展一次压力测试,测试期间以年度为单位。
“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压力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的预测和评价,旨在识别和预警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主要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管措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情况的发生。
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加入了对压力测试的规定。第十三条内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对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及趋势进行预测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王向楠表示,在次贷危机爆发前,保险监管部门就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置科学的风险监控指标,运用风险价值、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管理工具。此后,保险业压力测试的内容从市场风险逐步扩展到综合各类重要风险,情景设计和分析技术也日益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