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今日公布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虚列邮电费和工资绩效套取费用的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对大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张瑞武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周丽丽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43号新海通大厦9、10层
主 要 负 责 人:张瑞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虚列邮电费和工资绩效套取费用的问题。
2018年9月,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在“营销系统-活动费用审批表”中同意兑现费用共计27088元。大地财险南通中支为支付上述费用,通过列支邮电费3笔,共计27088元,于2018年10月18日、19日转账支付给通州区某配送服务部。2018年10月19日,配送服务部扣除6%费用后,将25462元转回到公司员工曹某账户。配送业务未真实发生,费用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支出的其他业务。
2018年12月29日,大地财险南通中支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各部门及县区支公司下发2019年1月车险销售费用政策,该费用包含市场销售费用和非跟单成长绩效。2019年3月,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将1月部分业务费用以非跟单成长绩效形式在工资中发放给员工,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支出的其他业务费用,实际不属于员工,共计82516.6元,涉及保单1672笔,保费236.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谈话笔录、业务清单、发票复印件、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邮电费和工资绩效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分局对大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壹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瑞武
住 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身份证号码:321123196505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我分局查明,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虚列工资绩效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2018年12月29日,大地财险南通中支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各部门及县区支公司下发2019年1月车险销售费用政策,该费用包含市场销售费用和非跟单成长绩效。2019年3月,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将1月部分业务费用以非跟单成长绩效形式在工资中发放给员工,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支出的其他业务费用,实际不属于员工,共计82516.6元,涉及保单1672笔,保费236.4万元。
2018年12月6日,张瑞武任大地财险南通中支临时负责人,2019年3月1日获江苏银保监局任职资格批复,2019年3月15日任大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属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谈话笔录、业务清单、发票复印件、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工资绩效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对张瑞武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被处罚人姓名:周丽丽
住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身 份证号码:3206021981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我分局查明,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虚列邮电费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2018年9月,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在“营销系统-活动费用审批表”中同意兑现费用共计27088元。大地财险南通中支为支付上述费用,通过列支邮电费3笔,共计27088元,于2018年10月18日、19日转账支付给通州区某货物配送服务部。2018年10月19日,配送服务部扣除6%费用后,将25462元转回到公司员工曹某账户。配送业务未真实发生,费用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支出的其他业务。
周丽丽于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2月21日任大地财险南通中支副总经理,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属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谈话笔录、发票复印件、三级机构预算动支审批表复印件、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邮电费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对周丽丽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