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通过特区立法权,授权政府采取“适时逐步过渡”方式提高缴费比例,以便为企业预留适应时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拟逐步提高至16%。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但随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逐步提高和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下称《国家综合方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出台《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下称《省过渡方案》)后,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对于能与国家、省保持一致的规定尽量保持一致,但结合深圳实际有必要维持现行做法且存在一定争取空间的,如缴费基数下限等规定,将授权市政府根据情况适时出台应对措施,稳妥推进制度衔接。
下调深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原《条例》规定企业职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综合方案》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原有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实际上降低了养老保险缴费上限。
于是,《省过渡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深圳于同日作出相应调整,即目前实际已执行上述上限标准。《条例》此次将相应修改此规定。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拟逐步提高至16%
目前,深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以2020年为例,最低标准为2200元。而广东省企业缴费比例为14%,省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020年即为3803元。而《国家综合方案》要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目前只有广东省、浙江省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显然,当前深圳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在全国都是较低的,随着中央调剂制度和省级统筹制度的深入推进,最终将与国家和省要求保持一致。但考虑到一步到位进行调整,将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成本,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深圳市政府对此认为有必要采取“适时逐步过渡”的方式,以便为企业预留必要的适应时间。因此,此次修法参照了广东省、海南省和厦门市等地养老保险条例将单位缴费比例授权同级政府予以确定的做法,拟新增一条授权性规定,即授权市政府将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这样既可维持现状,又可使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相关标准直至过渡到国家、省的统一标准,从而为落实国家、省的统一标准要求预留空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此次修订授权市政府调整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费比例以及个人缴费人员的缴费比例。因此,后期深圳提高单位缴费比例时,个人缴费比例也将同步调整。记者 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