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等三险企吃罚单 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7-11-21 10:31:37

对于发现的问题,保监会要求,三家保险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对申报新产品采取禁止性措施,持续强化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责。

从严监管进行时。

11月20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强化人身险产品监管,加大对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力度,并针对发现的问题,于近日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下发监管函。

究其原因,三家保险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

保监会认为,三家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因此,三家保险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并在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变相突破监管规定

具体来看,农银人寿报送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备案材料在事后抽查审核时发现,在计算“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相关规定。

交银康联人寿报送的“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在计算“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等产品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相关规定。

长城人寿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相关规定。

长城人寿相关人士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长城人寿管理层高度重视此次监管要求,紧急召开会议组织整改,立即停止了该款产品的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承保单,将竭诚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全力保障客户权益。对于此次监管函要求,长城人寿诚恳接受并坚决整改,将以此为鞭策和契机,全面排查公司在售产品,进一步规范运作,全面提高产品开发及管理水平。”

某保险公司精算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随着投资储蓄类等高现价保险产品的产生,在保险市场上“现金价值变相突破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现金价值变相突破发生率”等问题相继出现。此类产品现金价值系数的调整,是在保单的某些年度提高了客户退保给付的现金价值,随着保监会政策收紧,此类产品将从市场上消失。

对存量产品全面清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保监会要求,三家保险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对申报新产品采取禁止性措施,持续强化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责。

事实上,这并非保监会对人身险产品首次出手。此前不久,复星保德信人寿、安邦人寿也曾相继收到监管函。例如,“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因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规避监管等问题被罚。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对复星保德信人寿、安邦人寿的处罚中,禁止申报新产品一项处罚的时间段为3个月以内,而此次对长城人寿、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三家保险公司的处罚,禁止申报新产品一项处罚的时间段为六个月以内,处罚力度可见一斑。

据悉,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对存量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的产品,坚决予以退出,并坚持按照违规问题“双罚”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重进行监管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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