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以“名股实债”方式 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来源:保监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8-01-06 15:07:13

保监会网站5日消息,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的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防以“名股实债”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开展嵌套投资。

保监会称,股权投资计划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以及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

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保监会此举意在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防范以“名股实债”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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