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欺骗投保人等两宗违法 福建保监下六张罚单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8-05-25 14:43:57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5日讯 据银保监会昨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35号、33号、34号、36号、37号、38号)显示,经查,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 存在欺骗投保人、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一)在2016年9月3日和9月13日的2场产说会上所使用的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预期高额收益(历史收益可达6%)”、将首期保费描述成“开户费”。累计签单1件,涉及保费4100元。

(二)在2016年9月11日的产说会上所使用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单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89条、92条同时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及解散”“身价直翻N倍,市场最高”等。累计签单3件,涉及保费23万元。

二、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2016年6月5日、6月10日、6月16日、7月8日、7月20日、9月11日的6场产说会上,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22001元。

福建监管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6.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9.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杨汉泉作为该课件的制作人和主讲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福建监管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杨汉泉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张丽丽作为上述产说会的组织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福建监管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张丽丽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林娟妹作为上述产说会的组织者并现场播放了上述课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福建监管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林娟妹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陈辉煌作为上述产说会的组织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福建监管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陈辉煌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陈辉煌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综上,福建监管局决定对陈辉煌予以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郭洋生作为该课件的制作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福建监管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郭洋生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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