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顺风车在载客中发生事故被保险拒赔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李先生在一次顺风车业务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认为他在事发时从事运营,依据保险条款应免赔。前不久,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于法无据,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
“以前,保险公司认定只要涉及金钱交易都算营运性质,一旦出险则拒绝理赔。现在看,顺风车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性质难界定,相关法律还是空白。”北京三中院法官史智军说,至于一天内跑几单才算运营车辆,还是一日两单之内不算运营,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判断。目前,网约车行业内还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
史智军介绍,2016年11月份,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017年7月19日中午,李先生通过网约车线上平台接到一位顺风车乘客,在上路行驶中李先生的车辆撞上道路中心护栏,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但是,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实际用于运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理赔。
随后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他的损失给予理赔。北京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使用顺风车接单,此举不会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同时注册了网约车线上平台的快车和顺风车业务,即使是平台上的顺风车,也不同于日常上下班顺路搭乘、分担油费的搭乘,法院不能仅依靠业务名称来认定事实。
“根据李先生的当日接单次数、路线终点与其居住区域相近、收取费用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出险时应为顺风车运营。”史智军说,因此李先生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合乘也是以车主正常的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不会因此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北京三中院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规定,开顺风车遇到事故,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应按规定赔付。纠纷中,争议较大的主要在于商业险。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发现,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更改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以及是否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
“上述案例中的一个核心要点是,车主投保的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顺风车具有营利性质,保险的缴纳基数与非营运性质是不一样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分析,通常情况下,顺风车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没有将顺风车纳入监管范围。可见,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营运车辆的一部分。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不仅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亦因其具有经营性质而需办理相关审核和证照手续。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是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并非运营。
《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记者调查发现,其他城市关于顺风车的规定与北京市的上述规范基本相同,从中可以看出,顺风车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无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