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字〔2019〕91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营业部”)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事人刘钰英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对中国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营业部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刘钰英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营业部成立于2005年9月15日,张含啸为负责人。中国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6日,陈泓为负责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7日,注册资本222.43亿元,缪建民为法人代表、董事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601319.SH)全资子公司。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