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2020年已经越来越近,明年保险业有什么新规实施呢?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
12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做好产品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销售。
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获悉,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对原有的一些产品进行调整。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
银保监会表示,今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提前至2020年。
不再对经营年限作出规定
为推动上述对外开放举措尽快落地,《通知》表示,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下称“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有关主体可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通知》,向银保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关于现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的规定,银保监会将尽快启动修订,并在修订后重新发布。
同时,记者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12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另外,《实施细则》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为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健康运行。
在统一中外资监管制度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明年4月前停售
不符合新办法的健康险
此外,12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做好产品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销售;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获悉,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对原有的一些产品进行调整。
银保监会强调,各保险公司要做好预案,加强销售管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严防销售误导,严禁炒作停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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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10月外资银行保险增加 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达152.72亿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晓丽)银保监会12月9日发布消息称,继2018年宣布15条银行业保险业开放措施后,2019年银保监会又陆续出台两轮共计19条开放措施。今年1~10月,还批准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共计152.72亿元。
据统计,截至2019年10月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4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976家,资产总额3.37万亿元。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机构、131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513.63亿元,总资产12847.47亿元。
银保监会:两全保险产品 应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楚涵)近日,银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下发两全保险产品相关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多次就人身保险产品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其中便有名实不符的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的确存在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快速上规模,采取长险短做的方式,表面上符合监管规定产品期限5年以上的要求,但实际上产品设置鼓励提前退保,这既是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对期限的要求,也是出于自身对规模的诉求,所以出现了实际上持有期限与保单期限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本次规定,不仅可以满足客户不同期限的保险保障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