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获得监管放行。
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但也提出“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为何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在2014年以前,两全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甚至一度达到60%。“但在经营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通过调整现金价值、持续奖励、退保费用等方式,将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产品变相调整为实际存续期较短的产品,导致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名不副实,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随后监管部门连续发文,从产品设计、额度控制、销售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数据显示,中短期保险保费收入占比已经由2015年年底的31%降至2019年9月末的4%。
不过,作为一个传统保险产品,两全保险由于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的同时兼具较强的储蓄性,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而从市场上来看,目前银行、证券、基金等行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多以灵活期限或以3年期以下为主,3年到5年期限产品比较匮乏。因此,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能够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同时,产品设计不得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还考虑到利率风险。
“随着人身险的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负债期限逐渐拉长,长钱短配带来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是人身险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当前人身险公司负债久期是12.42年,资产久期是5.77年,久期缺口是6.6年。从公司具体情况来看,部分外资公司和中型中资公司的久期缺口超过10年,一些大型公司的久期缺口也在5年到10年之间。
而此次《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这对于各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
5年期以下产品在更严格条件下放行
目前有部分媒体将《通知》解读为“监管为3年到5年中短期产品‘开口子’”。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强调,在允许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同时,事实上也提出了更加严苛的条件。
从《通知》内容来看,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需要满足并遵守五项严格的监管要求。一是保险公司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低于120%时,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二是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与此同时,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三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四是保险公司备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除按照已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增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公司未来3年现金流预测数据、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情况说明等材料。五是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个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经营情况。
据上述负责人透露,对于《通知》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银保监会进行评估分析认为:“由于对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条件。因此,不会出现该类产品快速增长,甚至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付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