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20年,特别是近10年,可谓是快速且跌宕起伏。
王和指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经过前期的“摸索”后,在互联网经济大潮的“加持”下,迎来了快速扩张时期,其中既有探索与创新,也有盲目与冲动,还有偏离与背离,“跌宕起伏”成为一个重要特征,因此,需要反思和觉悟。新规,就是一种体现,一个载体。
面向未来,就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环境而言,需要特别关注一个话题——数字经济。数字成为一种要素,成为一种资产,是大趋势。保险的数字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同时,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和共享,因此,在数字经济和万物互联时代,“互联网+”给了保险,特别是保险营销转型发展,以巨大的想象空间。
互联网保险的观察和思考
一直以来,互联网保险面临着一些“根本之问”,即互联网保险到底是一种渠道,还是商业模式?大多数人都认为互联网保险就是一个渠道,因此,以往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很多思考,乃至相关的一些制度,基本上是把它定位成一个渠道。
王和认为,在研究和发展互联网保险时,需要思考三个问题:互联网保险是什么?谁来做?怎么做?这三个问题是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问题。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新规中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这一定义回答了“是什么”和“谁来做”的问题,即保险机构是从事互联网保险的主体。
面向未来,将迎来数字时代,数字时代的保险,以及互联网保险,应该如何存在,是一个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究竟是渠道,还是新业态?
王和指出,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仍然是保险,只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一种业务形式,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基本关系依然是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是转移和承担风险;其次,在互联网保险经营中,保险中介参与其中,但其本质是以“代理人”身份,因此,理解新规的关键是要把握好对“保险机构”的理解;第三,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适合互联网经营。
与传统保险经营相似,互联网保险也有两种基本形态,一个是直销,一个是中介,即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也可以通过中介参与的方式经营互联网保险。
保险中介包括了三个部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目前,谈得比较多的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王和指出,新规明确了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的资格,在兼业代理机构中,包括了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还有依法获得保险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这些均是围绕着“谁来做”的问题,是新规的重要基础。
王和表示,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互联网企业”的身份和地位问题,背后的原因是没有“明示规定”,因此,无论是保险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均存在“打擦边球”的问题。这次新规的特点是直面问题,纳入管理,强化资格准入管理,即凡是要参与互联网保险的互联网企业就必须持牌经营,必须有相应的能力和优势,要独立运营,不能转委托,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落实。
新规还提出了自营网络平台的概念。自营网络平台作为一种经营的条件和环境,比如规定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自营网络平台必须是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同时,新规强调所有的互联网保险平台均是基于总公司的,言下之意是分支机构不得开展。
这次新规的最大特点是出现了38个“不得”。王和认为,这是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地制定了一批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是重申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初心”,强调“技术向善”,矫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让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回归到正确的轨道,确保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数字时代的保险思考
面向未来,数字化是一个大趋势,包括了数字化社会,而数字化社会将改变保险的外部环境,形成对于保险的一种驱动,驱动保险走向数字化。
王和认为,“万物皆数”是数字经济的底层逻辑,数权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数字资产是主要形态。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于传统企业而言,面临着一次重新出发的挑战和机遇,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所有企业均面临一个再出发、再创业和再存在的挑战,而对于新生代的科技企业来讲,则具有一定的后发优势。
面向未来,就互联网保险“怎么做”而言,也面临从简单的渠道模式,逐步发展成为整合和融合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开展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逐步探索专门化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经营和服务模式。
面对数字化时代,保险业需要审时度势,把握根本,趋利避害,提升能力,创新思维,大胆探索。首先,要重构经营理念和经营文化。其次,要打造全新的能力和模式。驾驭数字时代,关键是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能力,而你的能力决定了你经营的范围。同时,保险业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数字孪生,数字孪生技术将从根本上改变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基础。
王和还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发展互联网保险需要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2021年已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迎来“依法治数”的新时代,这一切均将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如何依法合规地获取、管理和利用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
面向未来,发展互联网保险要强化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保护意识,同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不能通过欺诈误导等方式获取和处理个人信息,这是基本和重要原则。具体而言,一是告知并同意,即利用数据必须是明确告知,当事人是知情、自愿并明确表示同意。二是必须并合理,即处理个人信息必须要有明确和合理的目的,不能随意获取个人信息。三是必要和最小,即不能滥用权力,过分获取个人信息,要将获取的数据压缩到最小程度。四是公开透明,即必须要明示处理规则,同时,数据处理者要确保满足当事人查询、更改和删除数据的要求。五是保护和利用,即对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数据的利用也有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新规,不仅仅是一个新的管理规定,在这个新规背后是一个新时代。就互联网保险经营环境,是一个新时代,对互联网保险自身,也是一个新时代。互联网保险,需要回到第一性原理,回到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的初心,在充分了解和理解新环境的基础上,重新出发,打造互联网保险的新时代。记者 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