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原员工行贿蔡甸监狱长11万 推销百万商业保险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8-03-22 20:55:44

和讯网消息 3月2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原人保财险王某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为推销商业保险笼络蔡甸原监狱长袁某,向其行贿逾11万元,涉嫌保费累计129.41万,构成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人保财险蔡甸支公司副总经理、高级业务主管期间,为了向蔡甸监狱推销干警和在押罪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多次找到时任蔡甸监狱监狱长的袁某帮忙,并向袁某许诺给予回报。

随后,蔡甸监狱在蔡甸人保公司购买了4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共计129.41万元,保险出单系王某安排下属谭某以谭某、方某的名义办理。谭某在获得保单业务提成等费用后,按照王某的要求,将款项支取并交给了王某。王某以现金的形式分4次送给袁某现金11.2万元。

此外,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还以见面礼及拜年的名义,分4次送给袁某共计0.4万元。

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商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好处费共计1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而后,王某上诉其行为不具有个人行贿特征,不构成行贿罪。理由有:1、王国才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保险公司知道王国才输送利益,还提高了返点;2、通过行贿所得利益96%以上归属其单位;王国才个人不是主要利益归属人;3、王国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酌定从轻或免予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理由如下:

一、王某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袁某给予回扣未向单位领导汇报,更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决定,其行为不能体现单位意志,不是单位行为。保险公司提高销售费用系公司对营销方案的调整,不能证明公司该行为的目的是让上诉人向投保人行贿。

二、上诉人王某身为保险公司高管,借用销售员的名义联系保险业务,从而规避公司关于高管不能从保单中获取提成的规定,以销售员的名义从保单中获取个人利益,在蔡甸监狱购买的4份保单中,提成总金额的大部分资金均由业务员交给了王某。上述事实表明,王某系为获取个人利益而向投保人行贿,故其行为不具有个人行贿特征。

综上,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表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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