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保监局发布“内保监罚〔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2017年,该公司承保的25份保险单投保人联系电话不真实,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电话。时任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副总经理焦振国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文件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和《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责令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改正并罚款15万元;决定对焦振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