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8年,针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迎来大修。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规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也明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托管机制。
银保监会表示,原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愈发突出,需修订完善。《规定》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空间,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保值增值需求。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
落实对外开放,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
《规定》共计7章、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同时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并增加了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等内容。
所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但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需修订完善。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规定》的下发距离原保监会2004年首次公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18年之久。
从核心内容来看,《规定》最大的变化为,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境内外股东拥有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
实际上,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保险业一直是对外开发的“排头兵”,目前,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已经可以达到100%,银保监会也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准入条件要求。如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股东也拥有了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建立资产托管机制,配合“资管新规”
经过近20年的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其一举一动备受市场关注。因此,《规定》从公司治理、业务规则方面明确了多项要求。
公司治理作为《规定》新增的专门章节,其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
数据显示,目前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在经营原则相关的要求来看,《规定》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
具体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由委托人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银保监会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据了解,建立托管机制是现代金融业进行资产委托投资管理通行的方式,既能防范挪用委托人的资产有效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规定》还呼应了“资管新规”相关文件要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资管通道业务一直是金融市场上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监管政策的差异和相互之间资产负债结构差异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规避监管要求、从中获取收益的一种业务。但是,此类业务容易隐藏金融风险。禁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一方面能够防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身风险积累,另一方面更是防范金融业风险累积与扩散的需要。
建体系、设制度,风险管理全面升级
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屹立不倒的重要支撑条件。除了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业务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规定》也对风险管理、监管方面提出新要求。
《规定》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其中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外部审计制度等18条“应当”。
“在当前整个金融行业严监管防风险的大背景下,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是应有要求。”李文中表示,保险资金,特别是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时对安全性的要求比其他投资资金通常更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受保险公司委托进行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的投资运用,因此更需要对其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就是为了强化风险管理要求,突出风险管理的意义。
《规定》不仅为风险管理设置专门章节“补漏洞”,还增补了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其中包括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监管质效。
由于现行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原则、风险管理等缺乏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有助于加速外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机构、外资养老金等具备先进经验的外资进入国内保险资管市场,更好地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根据银保监会安排,《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银保监会指出,《规定》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空间,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保值增值需求,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李文中也表示,《规定》将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更加规范、严谨,能够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安全性,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 李秀梅)